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有食堂的单位未制定或者未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