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采取下列反餐饮浪费措施:
(一)在菜单上标注食品主辅配料、口味、分量、规格、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为消费者提供点餐提示;
(二)科学设计、推行适应不同群体的套餐;
(三)提供分餐服务;
(四)通过打折、积分、停车优惠等多种方式奖励节约用餐的消费者;
(五)明示厨余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向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
(六)运用信息化手段分析峰谷人数、用餐习惯等用餐需求,及时调整餐饮品种和供应数量;
(七)建设中央厨房、配送中心等,完善统一采购、统一加工、统一配送体系;
(八)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提升餐饮管理科学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九)其他反餐饮浪费措施。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