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捐赠需求对接机制,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堂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向有关社会组织、福利机构、慈善机构、救助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食品。捐赠临近保质期食品,应当显著标示并明确告知。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