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禁止餐饮服务经营者有下列餐饮浪费行为:(一)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二)强制消费或者变相强制消费;(三)组织鼓励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违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良好风尚的推销活动;(四)以提供套餐服务的方式,推销过量宴席;(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