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指导、支持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将反餐饮浪费内容依法纳入各类制度规范、公约守则,通过发布倡议书、签订承诺书等多种形式,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反餐饮浪费工作。

鼓励社会团体、餐饮企业依法制定、实施覆盖食材采购、烹饪制作、餐饮服务、人员管理的反餐饮浪费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