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1月4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2月15日
- 条文数
- 2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11月25日宿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本办法所称城市化管理区域,是指市、县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开发区,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单位食堂、餐饮经营者、农贸市场等产生的食品加工废料、食物残渣、废弃食物及食用油脂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纸巾、纸尿布、烟蒂、灰土等。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制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一)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分类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三)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四)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生活垃圾分类,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能力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五)其他依法应当做好的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日常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商务、教育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有关工作。
市、县(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托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场所建立科普展馆等,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中小学、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识别、收集容器标志标识等作为教育内容,培养学龄前儿童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良好习惯。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普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知识,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确定的有关设施布局纳入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
老旧小区等已有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包括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场地、垃圾房等。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预约上门回收或者交售至再生资源回收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指定的收集点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单位收集;
(三)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四)家具、电器等体积较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的收集点,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单位收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激励机制,鼓励通过积分兑换等方式,调动居(村)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积极性。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奖励、补贴等方式,支持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职责。
(一)根据生活垃圾类别、运输量、作业时间等,配备相应的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使用符合规定的标有生活垃圾类别标志、标识的密闭化运输工具。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沿途丢弃、抛洒垃圾,不得滴漏垃圾污水。
(三)对运输工具和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设备实行日常养护并规范作业;及时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扫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和周边环境清洁。
(四)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定点收集、运输,因特殊情况确需及时收集、运输的,应当及时收集、运输。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
(一)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
(二)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
(三)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取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
(二)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者在住宅区、超市等设置便民回收网点,开展预约回收、定点回收、上门回收等活动。
鼓励居(村)民委员会、学校等引导居(村)民、学生将闲置不用的家具、电器、学习用品、玩具等物品,通过捐赠、旧货交易等形式再利用。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畅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监督渠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或者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