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指导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激励机制,鼓励通过积分兑换等方式,调动居(村)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积极性。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