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处理机制。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