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处理机制。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