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社会公开聘请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管理的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