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分类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三)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四)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生活垃圾分类,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能力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五)其他依法应当做好的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日常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