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和职责依照《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奖励、补贴等方式,支持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