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和职责依照《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奖励、补贴等方式,支持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