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老旧小区等已有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包括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场地、垃圾房等。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