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化管理区域,是指市、县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开发区,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