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