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分类投放的原则,结合住宅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广场、道路等不同区域、场所的各类生活垃圾投放量,制定并公布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置规范,明确各区域、场所收集容器设置的种类。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