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与有关部门监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定期公开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畅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监督渠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