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和监督。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商务、教育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有关工作。市、县(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