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转运、处理、回收利用等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