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

(二)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

(三)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取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