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有效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一)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二)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三)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四)其他垃圾采取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