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确定的有关设施布局纳入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