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