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