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12月8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12月20日
- 条文数
- 3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9月29日张家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彰显优秀传统文化,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评选表彰。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将文明行为基本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志愿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不得以任何形式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公民应当增强国防观念,积极参与军民共建活动。
(一)见义勇为;
(二)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三)志愿服务;
(四)慈善公益;
(五)社会互助,关爱特殊群体;
(六)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一)节约食物,合理消费,遵守用餐礼仪,使用公筷公勺;
(二)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油、气等资源;
(三)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行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抵制非法宗教活动;
(五)移风易俗,文明节俭操办婚丧祭贺事宜;
(六)积极参与全民阅读、全民健身等活动;
(七)其他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不使用低俗语言,不争吵谩骂;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三)开展娱乐、健身、商业宣传等活动,应当合理使用场地、音响器材,不影响他人工作和生活;
(四)观看电影、演出、比赛、展览等活动,服从现场管理,遵守秩序和礼仪,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时控制音量,不影响其他观众;
(五)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遵守正常医疗秩序;
(六)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七)文明使用、规范停放共享单车,不得故意损坏车辆;
(八)妥善处置物品,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九)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网络安全,遵守网络秩序;
(二)不得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违法信息;
(三)自觉抵制网络谣言、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
(四)尊重他人隐私,不得非法公开他人信息;
(五)使用文明语言,拒绝网络暴力;
(六)网络运营者应当营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的时长、内容及游戏消费等制定具体限制措施;
(七)其他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随意张贴、涂写、刻画,不乱发广告、传单;
(二)分类投放垃圾,不乱扔纸屑、烟蒂、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文明如厕,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
(四)文明祭祀,不随意焚烧、抛撒、放置丧葬祭奠物品;
(五)不在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不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物质;
(六)不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七)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做好个人防护,配合落实公共卫生相关管理措施;
(八)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和文明规范,做到依法驾驶、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依次排队、先下后上,不拥挤、争抢座位,主动为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不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按照规定悬挂号牌,佩戴头盔,靠右行驶,不闯红灯、不逆行;
(四)行人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右侧路边行走,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不翻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五)快递、外卖等物流配送从业人员严格遵守交通安全规范,不得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六)其他文明出行行为规范。
(一)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互相扶持,自觉履行抚养、赡养、扶养义务;
(二)尊敬长辈,关心照料老年人,给予老年人精神慰藉;
(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和约束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法规和文明行为规范;
(四)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
(二)不损坏公用设施,不占用公共区域,不私接管线,不乱搭乱建,不乱堆乱放;
(三)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消防通道和他人车位,不妨碍他人正常通行;
(四)从事房屋装修、开展家庭聚会等活动时,不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五)在指定的集中充电点为电动车安全充电,不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
(六)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持环境卫生,不干扰他人生活。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免疫、检疫,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及时清理犬只粪便,不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七)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以及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评选活动。
(一)人行横道、桥梁、非机动车道、公共交通场站、交通标志标线、交通隔离设施、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系统等交通设施;
(二)市政道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城市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缘石坡道、轮椅通道、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卫生间等无障碍设施;
(四)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青少年宫、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五)行政区划、自然地理、住宅小区、应急避难场所、公共厕所、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识标示设施;
(六)公共厕所及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垃圾中转、污水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
(七)宣传栏、公益广告栏及文明行为提示牌等宣传设施;
(八)志愿服务站点等志愿服务设施;
(九)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公共设施。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不文明行为,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