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不文明行为,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