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创建评选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以及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评选活动。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