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加强工作人员文明行为培训,积极树立行业新风,为社会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