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犬出户不束犬链,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