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鼓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各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