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表彰奖励和礼遇帮扶制度,对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为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道德领域先进典型提供礼遇帮扶。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