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不使用低俗语言,不争吵谩骂;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三)开展娱乐、健身、商业宣传等活动,应当合理使用场地、音响器材,不影响他人工作和生活;

(四)观看电影、演出、比赛、展览等活动,服从现场管理,遵守秩序和礼仪,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时控制音量,不影响其他观众;

(五)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遵守正常医疗秩序;

(六)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七)文明使用、规范停放共享单车,不得故意损坏车辆;

(八)妥善处置物品,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九)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