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评选表彰。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