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将文明行为基本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