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八条有效鼓励下列文明行为:(一)见义勇为;(二)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三)志愿服务;(四)慈善公益;(五)社会互助,关爱特殊群体;(六)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