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志愿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