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投诉、举报。举报、投诉内容明确具体的,受理举报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处理结果,对举报、投诉人身份信息等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