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彰显优秀传统文化,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