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
- 制定机关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12月5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3月1日
- 条文数
- 2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10月31日嘉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绿地系统规划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标准。
更换行道树树种,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公共绿地工程的质量监督,由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建设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具有重要自然生态功能的绿地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园林等,应当确定为永久性绿地。
市、县(市、区)应当设立永久性绿地,永久性绿地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永久性绿地应当严格保护,不得占用和改变,国家批准的重大工程建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
古树名木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修剪无法消除影响的,经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迁移树木;无迁移价值的,经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砍伐树木:
(一)影响城市建设的;
(二)威胁公共安全、居住安全的;
(三)严重影响建筑物通风、采光的。
迁移树木应当在适宜树木生长的季节按照迁移技术规程进行。
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报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占用期满,占用人应当恢复原状并归还。
(一)攀爬树木;
(二)驾驶车辆进入草坪;
(三)损坏树木花草;
(四)损坏绿化设施;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绿化管理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建设主管部门为管理人;
(二)机关、企事业等单位附属绿地,单位为管理人;
(三)居住区绿地,业主为管理人,委托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为管理人;
(四)其他绿地,其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人的,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市的养护操作规范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公共绿地等级标准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根据规模、区位、人流量等制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期满未恢复原状或者已恢复原状但未归还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