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绿地系统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标准。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