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组织编制行道树树种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更换行道树树种,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