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迁移或者砍伐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