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六条有效公共绿地工程的建设,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公共绿地工程的质量监督,由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建设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