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实行绿化管理人制度。

绿化管理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建设主管部门为管理人;

(二)机关、企事业等单位附属绿地,单位为管理人;

(三)居住区绿地,业主为管理人,委托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为管理人;

(四)其他绿地,其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人的,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