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驾驶车辆进入、损坏树木花草或者损坏绿化设施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