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禁止擅自占用绿地。

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报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占用期满,占用人应当恢复原状并归还。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