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禁止擅自占用绿地。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报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占用人应当恢复原状并归还。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