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条有效禁止擅自迁移、砍伐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修剪无法消除影响的,经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迁移树木;无迁移价值的,经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砍伐树木:(一)影响城市建设的;(二)威胁公共安全、居住安全的;(三)严重影响建筑物通风、采光的。迁移树木应当在适宜树木生长的季节按照迁移技术规程进行。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