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化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