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有效实行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具有重要自然生态功能的绿地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园林等,应当确定为永久性绿地。市、县(市、区)应当设立永久性绿地,永久性绿地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永久性绿地应当严格保护,不得占用和改变,国家批准的重大工程建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