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绿化养护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市的养护操作规范实施。

市的养护操作规范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