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禁止在公共绿地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攀爬树木;

(二)驾驶车辆进入草坪;

(三)损坏树木花草;

(四)损坏绿化设施;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