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禁止在公共绿地内实施下列行为:(一)攀爬树木;(二)驾驶车辆进入草坪;(三)损坏树木花草;(四)损坏绿化设施;(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