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实行公共绿地分级养护管理制度。公共绿地等级标准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根据规模、区位、人流量等制定。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