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实行公共绿地分级养护管理制度。

公共绿地等级标准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根据规模、区位、人流量等制定。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