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 制定机关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11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3月1日
- 条文数
- 3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10月28日宣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村(居)为依托,由基本公共服务、社会化服务和公益互助服务等共同组成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助餐、助洁、助浴、助行、代办、日间照料等日常生活服务;
(二)健康体检、医疗康复、安宁疗护等健康护理服务;
(三)关怀探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老年教育等文体教育服务;
(五)法律咨询、识骗防骗、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安全保障服务;
(六)老年人需要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年度工作计划;
(二)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居家养老财政保障机制;
(三)将居家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制定并公布居家养老服务清单;
(四)统筹规划并按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五)完善扶持政策,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六)建立居家老年人特别是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保障动态监测体系;
(七)引导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嵌入式居家养老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居家养老服务重大问题。
(一)为低收入家庭(不含低保家庭)中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满七十周岁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每月不少于五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二)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三)为老年人定期免费体检;
(四)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五)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和护理需求评估,分类提供适宜服务;
(六)为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市内公共交通服务;
(七)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安全应急服务;
(八)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九)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口自然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调整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提高政府承担费用标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健康服务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医养结合相关医疗保险政策。
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红十字会、养老服务协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一)宣传、落实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协助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十五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建设;
(二)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支持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三)委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等方式,对高龄、空巢、独居、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一)登记居家老年人健康状况、家庭情况等基本信息,收集居民、村民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建议,宣传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和政策;
(二)接受委托采取上门探视、电话询问等方式,定期探访高龄、空巢、独居、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三)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民政等有关部门报告违法或者不按照标准、服务协议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情况;
(四)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互助养老、文体娱乐、志愿服务等活动;
(五)教育、引导居民、村民依法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调处家庭养老纠纷。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承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资质证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
(二)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并建立服务档案;
(三)保护老年人的隐私;
(四)对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侵害老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为老年人办理必要的保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老年人家庭需要由社会提供服务的,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数量承担相应费用。
编制规划应当按照就近可及、相对集中、医养结合的原则,分层分类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优化布局和功能定位。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同时与县级民政部门签订新建居住区项目养老服务设施移交协议。
占地面积较小的住宅小区,可以统筹多个小区规划配建养老服务用房。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移交协议办理移交。
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将闲置的厂房、公共设施、集体用房等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改造后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满足安全、消防等规范要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加装电梯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支持多层住宅及养老服务设施加装电梯,在公共活动空间增设适合老年人活动、休息的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为老年助餐服务企业(组织)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
鼓励老年助餐服务企业(组织)根据老年人年龄、经济状况等条件设定不同层次的优惠政策。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居家养老服务事业进行捐赠,组织开展结对帮扶、定期探视等形式的老年人关爱服务活动。
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帮助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
建立志愿服务时间储蓄等激励机制。
鼓励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将集体经济收益用于本地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鼓励、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责任险,扩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覆盖范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引进、激励评价机制。对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学费补贴、入职补贴、岗位补贴。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呼叫、应急救援、远程照护、居家安全监测等服务,并接入全市统一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
(一)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二)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电话、宽带网络使用费用减半收取,有线电视、供电、供水建安价格和安装材料按成本价收取;
(三)投保保险的保费补助;
(四)一次性建设补助和日常运营补贴。
对诚实守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支持和激励;对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失信行为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实施惩戒。